2016年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暂行办法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加分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办法。
《通知》规定:
一、新的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从2016年高考报名起开始执行
(一)国家加分项目的审核
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的加分项目
⑴烈士子女考生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户籍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明书》原件、烈士与该考生关系的证明。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⑵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其档案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退出现役证》原件。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其档案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退出现役证》原件,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勋)章、《立功受奖证书》原件。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⑷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子女称为华侨子女。
①审核材料
归侨:
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考生归侨身份证明。
《“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归侨子女:
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父(母)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关于父(母)归侨身份、父(母)与考生关系的证明。
《“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华侨子女:
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父母双方均在国外定居的,提供父母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与考生的亲属关系认证。父母一方在国外定居的,提供国外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国内一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夫妻及与子女)关系证明。
《“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②审查程序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考生按省侨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户籍地进行审核。
⑸台湾省籍考生
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考生按省台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户籍地进行资格审查。
2.教育考试机构直接登记的加分项目
具有宽城、丰宁、围场、青龙、大厂、孟村、滦平、隆化、平泉等9个县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方具备少数民族加分资格。
考生高考报名时须持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审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地方加分项目的审核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仅在报考本省所属院校时予以相应优惠照顾。
资格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⑴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⑵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⑶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农村居民,指从考生身份审定当月起向前推算,具有我省农村户籍人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享受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享受城镇居民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享受农村居民待遇)
2.审查程序
审核中实行双人审核制,按照标准从紧从严的原则进行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加强在村(街)公示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坚持“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盖章、谁负责”。经市、县、乡三级(省直管县经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于4月30日前,由考生交报名地县级教育考试机构,作为享受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加分的依据。
二、国家取消加分项目过渡期间的管理办法
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获得国家取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相关加分资格的应届考生,加分资格暂时予以保留,2018年起全部取消。过渡期间,这部分考生的资格审查办法和要求为: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六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的考生,由省体育局负责审核。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在报考当年通过河北省教育厅组织的专项资格认定。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应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公示的名单一致。
拟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未向主管部门申报或未通过资格认定和信息公示的考生,录取时一律不予优惠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