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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签订《就业协议书》有什么规定?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和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部批准,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毕业生报到后体检不合格者,应在报到后一月内与学校协商同意后,可将其退回学校。超过一个月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就业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
          七、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